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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如何清偿顺序?

2025-06-10佛山应收账款催收律师

企业破产债务如何清偿顺序?

当一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财产将按照一定的法定顺序用于偿还各类债务。首先得到支付的是与破产费用相关的成本;其次为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接下来是欠缴的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某些特定类型的债权(如担保债权)可能享有优先于上述一般规则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清偿债务顺序是怎样的?优先级如何确定?

在处理债务清偿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债务的清偿顺序通常遵循一定的优先级原则。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破产清算或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债务人的不同性质的债务,其偿还顺序存在差异。大致上,可以将债务分为有担保债权、无担保但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如职工工资)、普通债权等几类,其中前两类债权相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两条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各类债权的具体清偿顺序及优先级安排。

以上即为企业破产时债务清偿的基本顺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及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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